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旭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