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

原告 鍾作樞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

被告 張敬業

陳廷峰 即欣鼎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廷峰送達不合法,爰裁定於113年9月12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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