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
原告 鍾作樞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
被告 張敬業
陳廷峰 即欣鼎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廷峰送達不合法,爰裁定於113年9月12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林麗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
原告 鍾作樞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
被告 張敬業
陳廷峰 即欣鼎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廷峰送達不合法,爰裁定於113年9月12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