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柴田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巧妤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變更,應更正聲請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及蓋用正確之印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