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3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葉哲文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朱怡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曾益盛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原聯信商業銀行)│89ND0000000-0│股票│1│1000│││股份有限公司│││││├──┼─────────────────┼───────┼───┼───┼───┤│000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原聯信商業銀行)│89NX0000000-0│股票│1│760│││股份有限公司│││││├──┼─────────────────┼───────┼───┼───┼───┤│000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原聯信商業銀行)│89NX0000000-0│股票│1│3│││股份有限公司│││││├──┼─────────────────┼───────┼───┼───┼───┤│000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原聯信商業銀行)│90NX0000000-0│股票│1│44│││股份有限公司│││││├──┼─────────────────┼───────┼───┼───┼───┤│000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原聯信商業銀行)│91NX0000000-0│股票│1│36│││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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