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張春財 被告 黃金火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18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黃金火被訴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告張春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廖晉賦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