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家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家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家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2年
3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何家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0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2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12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各罪刑經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受刑人於102年3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6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4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
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本件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