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7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被告 吳兪賢
黃世騰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