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38號
                  101年度六簡字第42號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所列之法定代理人 陳榮富 ,依其起訴狀所附
  之改選主任委員申請變更報備函文,其1年任期應已屆滿,
  未有資料證明起訴時仍係原告之主任委員,故應認其起訴未
  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惟屬可補正之事項,爰認有定期命
  原告補正法定代理人(主任委員)最新登記證明資料及姓名
  、住所或居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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