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38號
101年度六簡字第42號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所列之法定代理人 陳榮富 ,依其起訴狀所附
之改選主任委員申請變更報備函文,其1年任期應已屆滿,
未有資料證明起訴時仍係原告之主任委員,故應認其起訴未
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惟屬可補正之事項,爰認有定期命
原告補正法定代理人(主任委員)最新登記證明資料及姓名
、住所或居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