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836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曹智崴
選任辯護人王至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5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8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檢察官僅就原審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有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2、86頁),是本件審理範圍,自僅限於檢察官上訴部分。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和解,賠付告訴人損失,原審量刑應屬過輕。告訴人亦認量刑過輕,難使其甘服為由,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閱所述事項後,認其請求上訴理由,尚非無據,請撤銷原判決從重量刑等語。
三、爰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有如原審判決事實欄認定之犯罪所段,所為造成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程度非輕。被告雖坦承犯行,也表示出監之後就會與被害人和解賠償,但迄今仍未適當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亦據原審於量刑時審酌在案。再兼衡被告之年齡、前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素行紀錄、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堪認原審判決就被告所犯情節,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處之刑,應屬適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認為原審判決量刑過輕,應從重量刑,並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吉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提起上訴,檢察官鄧定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