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 郭璟庭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 律師原告與被告 丘嫕安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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