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70號原告 李春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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