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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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729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茗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