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 歐陽晴 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交訴字第1071300153號訴願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二、緣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9日搜尋網路,查得Airbnb訂房網站刊有「FaguohaiGuestHouse」(桃園市○○區○○路○○○號)房源之簡介、設施、收費等,並有多則住宿旅客之評價,且可預訂住宿。被告復於106年8月份前往上開地址即「法國海文創旅舍」(市招名稱)執行非法旅宿訂房取證、入住查察專案,取得預訂住宿及付款紀錄、經營者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住宿照片等具體事證。嗣被告查得前揭行動電話號碼用戶為原告,遂以106年9月27日府觀管字第1060234737號陳述意見通知書請原告陳述意見,惟原告未依限提出陳述,被告認原告未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即擅自經營旅館業務,經營房間數2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爰按同條例第55條第5項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6條附表2第1項規定,以107年1月3日府觀管字第1070002432號(下稱原處分)執行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裁處書,裁處原告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
三、經查,原告不服原處分(見外放卷第49頁),提起訴願,經交通部於107年4月27日以交訴字第1071300153號訴願決定駁回(見外放卷第45至48頁),原告仍不服,於107年6月27日分別向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分為107年度訴字第770號事件審理,此有該等訴訟事件之起訴狀在卷可憑(見外放卷第8至11頁),現由本院繫屬中,尚未終結;桃園地院則分為107年度簡字第50號事件審理,嗣桃園地院因無受理通常訴訟程序之管轄權,於108年1月2日以107年度簡字第50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之案號為108年度訴字第193號,有原告107年6月27日行政訴訟狀、桃園地院107年度簡字第50號移送裁定附於桃園地院該事件卷可稽。經核本件原告向桃園地院提起經該院108年1月2日裁定移送至本院之108年度訴字第193號行政訴訟事件,核係就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聲明相同之同一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依前開說明,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陳心弘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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