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護字第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209號抗告人即關係人○○○(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相對人即原聲請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受安置人○○○(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繼續安置受安置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