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埔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埔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埔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郭品妤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原告 陳貞溦 被告 潘建昇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埔金簡字第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吳宗育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2年4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