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36號原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簡哲宏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 律師
謝宜霓 律師被告旭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炳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3,540元(計算式:5,527,580元÷0.87=6,353,540元,元以下4捨5入,見本院卷第25、3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