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號

原告 陳春雲

被告 李佳翔

兼法定

代理人 李志堅

林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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