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號
原告 陳春雲
被告 李佳翔
兼法定
代理人 李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崇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號
原告 陳春雲
被告 李佳翔
兼法定
代理人 李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