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788號債權人遠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光遠 債務人虹暉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雲 債務人 陳金發
一、債務人虹暉照明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ꆼ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金發應向債權人給付ꆼ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兩項債務人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