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70號聲請人 杜彩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金枝 間請求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為聲請者,其標的金額壹拾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予徵收新臺幣壹仟元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明文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金枝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補正,經債權人於同年月3日收受通知,惟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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