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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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唐國棟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第十七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並請求確認被告 許志宏徐玉平黃瑞榮周瑞雲李玲珠粘麗美陶德賢劉志鴻陳淑娟林進財陳明輝黃朝旭王巾心游皇珠林豊勝羅樹松陳淑華 、被告 林慶珍黃建霖 就喜市公寓大廈第17屆管理委員選舉之當選無效,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用。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本件自屬財產權訴訟,又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併應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之姓名或名稱、真正住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倘其中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翁靜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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