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
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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