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卉柔 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說明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一欄既列108、109年收入均為零,則聲請人如何支付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必要費用?併請據實填寫上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更正該表後重新提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黃○海、涂○琁、唐○蘋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二年內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㈥、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黃○海、涂○琁、唐○蘋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黃○海、涂○琁、唐○蘋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9年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㈧、提出受扶養人黃○海、涂○琁、唐○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人黃○海、涂○琁、唐○蘋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黃○海、涂○琁、唐○蘋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㈨、提出聲請人現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支出金額請單獨具體記載,勿以概括範圍表示,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請分別記載),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之必要性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㈩、說明依聲請人現每月收入、支出之金額,是否尚有履行其所提出按月清償2,000元更生方案之可能?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