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陳正土
洪芳蘭 林鳳蘭 陳嘉麟 陳嘉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嘉麟被告勝記電業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為全 被告統鑫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超鵬 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兼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1年度勞安訴字第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楊欣怡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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