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交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錦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錦靜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葉瑞雀 」署押捌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葉錦靜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
押罪。被告所犯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
之。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之犯罪紀錄,竟仍無視
法律禁止酒後駕車之禁令,復為本件同質性之犯罪,顯然不
知悔改;並考量被告明知自己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
,仍無視於其他用路人可能遭受之生命、身體威脅,僅圖一
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顯危及自身
暨其他道路使用人之人身安全,自應予非難;及其於本次為
警查獲後,竟另為偽造署押行為,浪費司法資源,行為實不
可取;再參酌其本案為警查獲時之呼氣酒測值逾法定不得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標準值之程度,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坦
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本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葉瑞雀」署押捌枚,均應依上開規定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17條第1項、第219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偽造署押時間│偽造署押地點│偽造署押之事實│
├──┼──────┼──────┼───────────┤
│1│106年12月3日│臺中市豐原區│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1時38分許│豐勢路2段│分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上,偽簽胞姐│
││││葉瑞雀之署押1枚。│
├──┼──────┼──────┼───────────┤
│2│106年12月3日│臺中市豐原區│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
││1時38分許│豐勢路2段1號│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
││││書上,偽簽胞姐葉瑞雀之│
││││署押2枚;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
││││親友通知書上,偽簽胞姐│
││││葉瑞雀之署押1枚。│
├──┼──────┼──────┼───────────┤
│3│106年12月3日│臺中市豐原區│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酒後│
││1時38分許│豐勢路2段1號│駕車當事人權利告知書上│
││││,偽造胞姐葉瑞雀之署押│
││││1枚。│
├──┼──────┼──────┼───────────┤
│4│106年12月3日│臺中市政府警│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3時48分許│察局豐原分局│第3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
│││翁子派出所│表上,偽簽胞姐葉瑞雀之│
││││署押1枚。│
├──┼──────┼──────┼───────────┤
│5│106年12月3日│臺中市政府警│於警詢調查筆錄上,偽簽│
││5時12分許│察局豐原分局│胞姐葉瑞雀之署押2枚。│
│││翁子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