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86號聲請人 李俊毅
孟冠儒
陳紫淋
賴廷昌 郭毓芸
鄭一飛 謝一誠
黃芷菲 相對人格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昌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 (下同)113年2月21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199H0067)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112年12月工資」欄、「113年1月工資」欄及「資遣費」欄所示金額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及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於113年2月21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112年12月工資」欄、「113年1月工資」欄及「資遣費」欄所示各項目金額。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13年2月2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所示各項目金額,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199H0067)1份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附表:
當事人112年12月工資113年1月工資資遣費李俊毅26,732元-9,696元孟冠儒25,962元-7,910元黃芷菲24,752元-5,346元陳紫淋25,165元-3,684元賴廷昌24,312元-2,777元郭毓芸36,511元17,873元82,557元鄭一飛5,991元--謝一誠9,613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