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3號原告AV000-A109181(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AV000-000000A(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被告AV000-A109181B(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黃則瑜法官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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