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4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麗雪
詹木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零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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