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2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助信 律師即 黃商豪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林助信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商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參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肆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六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商豪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