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蕭昶濬 訴訟代理人 蕭萬福 被告 陳宗鍠 上列被告陳宗鍠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60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劉登俊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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