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即 許勝宗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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