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 田雅文 被告 林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所得受之利益或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徵收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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