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22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偉珉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偉珉(下稱被告)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加入飛機通訊軟體暱稱「英文」等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約定報酬為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不詳成員之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 李尚政 所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稱本案帳戶,李尚政涉嫌幫助詐欺部分目前由本院以114年金訴字641號審理中),再由被告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於114年2月13日提款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並自前開成員處拿取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告知上開金融卡之密碼,嗣被告持本案帳戶金融卡,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後,將上開提領款項及本案帳戶金融卡交付與其搭載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款項之去向、所在,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嗣告訴人 階瑜侞 察覺有異,訴警究辦,循線查得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雖以被告上開犯行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77號(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4787號)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因而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24日雲檢智正114偵4567字第1149039185號函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並於114年11月24日繫屬本院,此有上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函文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可稽。惟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77號案件,業於114年10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21日判決在案,此有簡式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參。本件公訴人係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77號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為追加起訴。依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葛修寧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冠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一(被害人受騙情形,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付款時間

付款金額

收款帳戶

提領車手

1

階瑜侞

(已提告)

假中獎

114年2月13日14時7分40秒

49,985元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李尚政)

羅偉珉

114年2月13日14時11分5秒

19,985元

114年2月13日14時14分36秒

29,985元

114年2月13日14時15分59秒

50,000元

2

姚貝娜

(已提告)

假冒被害人友人借款

114年2月13日23時46分20秒

50,000元

3

何宜華

(已提告)

假中獎

114年08月29日

19時00分45秒

49,980元

114年08月29日19時01分41秒

49,98

附表二(被告提領情形,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對應之附表一被害人編號

1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李尚政)

①114年2月13日14時20分7秒

②114年2月13日14時20分49秒

③114年2月13日14時21分30秒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30,000元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109號(統一超商溪湖門市)

編號1

2

①114年2月14日0時1分38秒

②114年2月14日0時2分28秒

①30,000元

②20,000元

雲林縣○○鎮○○路00號(彰化銀行虎尾分行

編號2

3

①114年2月14日0時5分0秒

②114年2月14日0時5分52秒

③114年2月14日0時6分46秒

④114年2月14日0時7分34秒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30,000元

④10,000元

雲林縣○○鎮○○路00號(彰化銀行虎尾分行)

編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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