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014號聲請人 曾詩涵
曾永翔 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陳麗芬
曾翠華 廖曾翠凰 曾明 和 曾琦紜 曾翊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9,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曾詩涵應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