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1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 劉哲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Disney+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10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