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30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307號

                  114年度簡字第130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宗樞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735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調偵字第9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641號、第126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宗樞犯違反保護令罪,共參罪,各處拘役伍拾伍日、參拾日、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宗樞與乙○○為夫妻關係,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先前因遭李宗樞為家庭暴力行為,乃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經臺北地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25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李宗樞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不得對乙○○為騷擾行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下稱本案保護令)。詎李宗樞於收受並知悉本案保護令之內容後,仍於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分別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㈠先係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對乙○○為附表所示言語;㈡復於112年9月4日凌晨0時41分許,在其等當時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住處,驟然將乙○○自睡夢中叫醒,質問小孩教育問題、稱乙○○帶壞小孩、稱乙○○工作學歷不如李宗樞等語,並於同日上午8時24分許,指責乙○○把小孩教壞等語;㈢後又於113年1月26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上開住處,因故與乙○○發生爭執後,對乙○○咒罵「賤女人」、「很髒」、「王八蛋」、「操你媽」等髒話騷擾乙○○,並爭搶乙○○手機阻止乙○○報警,而分別以此等方式對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騷擾居住於該處之乙○○,而分別違反上開保護令。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宗樞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本案保護令、告訴人所提之錄音光碟及譯文、臺北地檢署勘驗報告、臺北市新生南路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憑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上所示㈠至㈢之行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因內容相近,且係於密接之時地內所為,核屬被告基於單一之犯意下所為,應以包括之一罪,論以接續犯,始為合理。又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夫妻感情不睦,互有猜疑及家庭財務問題,不知理性面對,明知本案保護令已令其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不得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惟其仍對告訴人為本案造成告訴人精神上不法侵害或騷擾之言行,顯無視國家之公權力,所為不該,應予非難;再審酌被告所為言行違反保護令之程度,尚非極為嚴重,是其責任刑之範圍應屬低度偏中刑度之範圍,並依其行為之頻率及發生之時間點,而為各該行為具體刑度差異之理由;並考量被告並無任何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素行良好,得為量刑時有利之考量;再衡酌被告犯後坦承所犯,其犯後態度亦良好,而得為從輕量刑之考量因素;復兼衡被告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碳權販售、養蝦事業為事業合夥人,月收入約新臺幣16萬元,現獨居,有母親及三名小孩需其扶養,並有房屋貸款、銀行借款及其他負債,辛苦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衡量被告上開犯行罪質相同,犯罪方式亦相類似,且如犯罪事實㈠、㈡係在接近之時間內所犯,得為其定刑時從輕量處之考量因素,並衡酌其對國家禁令之藐視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巧菱追加起訴,經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温冠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表:

編號

時間

言語內容

1

112年4月23日

我約妳吃飯、喝咖啡他媽的,都是困難重重,因為我都會罵妳,因為我們2個沒辦法談情說愛,因為我們不談情,妳只有談錢……罵妳是什麼?跟妳講話就叫做罵妳了,是不是?

我花那麼多錢,講難聽一點,妳連上床都不願意!操妳媽的五年了。我跟妳講,我為什麼要交女朋友.好不好!妳要知道嗎?真的……我很希望有人寄裸照、問我性高潮……

操你媽,什麼叫亂講話!我今天不服氣呀!我可以不服氣吧!

妳跑掉,先把錢還來!

2

112年4月27日

我們就倒回到我們是朋友。沒有關係!你現在有看到我牽妳媽媽手嗎?沒有,我講的是事實。我幹你媽的,人妻的味道真好哎!……

我跟妳講我也沒有關係,但是我認為請你。把我給妳200萬拿回來,那是我家裡的錢,我這個家裡的錢不要吸取,我給你4萬塊去買車子,你也不去買。哼!我想說真的。我亂講話什麼東西?我今天李宗樞……

3

112年5月1日

我真的覺得。我真怎樣了我。你不是就不想跟我上床,你就不想讓我碰,妳什麼都不想弄!妳就說李宗樞你就好好的,你就是過你的,我過我的就這樣子。Yes我agree。

4

112年6月7日

晚間10時39分許

我現在為什麼要去睡覺,夫妻之間不能打砲做愛嗎?

5

112年6月7日

晚間10時42分許

對呀!誰來吸我老二呀!

6

112年7月1日

晚間9時35分許

媽的! 李學玲 (按告訴人胞姊),她這個王八蛋,兩年了耶!

7

112年7月17日

晚間10時45分許

我有看你包包什麼東西啊,哪個王八蛋講的了?我有看你包包什麼東西。說實在的。我看你什麼包包。你現在上課的人有沒有對她丈夫什麼事情都在隱瞞的?這叫你的算命課程嗎?不要再講怎麼,講假的啦!說真的……

誰在看妳呀?(轉身去罵大女兒)妳他媽的王八蛋,我有看嗎?妳哪個眼睛看我在看嘛?

8

112年7月23日

凌晨1時15分許

不好意思,可以請妳。自己的手機自己出錢。

沒有怎麼了?妳自己的,妳自己的錢,妳自己出,謝謝妳!不要這麼的。對,謝謝妳。不要老是把人家當成這樣子。幾點幾分都沒有關係。妳一直在跟人家怎麼樣,我也不知道,可是我覺得妳自己的……

9

112年8月1日

上午6時7分許

這怎麼叫罵妳,那是要和妳說,妳胸部好漂亮,妳都好漂亮喔

10

112年8月4日

上午6時8分許

我有把你吵起來嗎?我沒有喔,我有叫你嗎?我只是在自己自言自語

11

112年8月6日

上午9時1分許

妳既然那麼不喜歡和我在一起,我覺得我們就把我們之間的關係弄清楚,對我們彼此的人生都好!對不對!我也是為了妳將來的人生著想!是吧?為什麼我們連對話都不行?

妳是不是有第二隻手機!?

12

112年8月6日

上午10時18分許

什麼囂張,是因為我看見妳們就討厭!

13

112年8月7日

上午10時30分許

妳為了所有人對抗我,妳完全都是為了別人,我會去解決這些事情。

14

112年8月8日

上午8時21分許

妳跟我在一起,什麼都沒有,就是想要吸我的錢而已。養妳的小孩。

15

112年8月11日

晚間10時52分許

講什麼屁話,是不是!她的學費,妳付一下會死嗎!我的錢也,不是妳的錢也!妳賺得了那麼多嗎!?

……不必!我浪費了二十年青春在妳上面!妳還來、妳還來!妳還她(手指著大女兒)

因為我恨妳,恨得這麼深!

真不要臉,李學玲(告訴人三姊)沒有開口跟我借錢,妳,是妳!

16

112年9月某日

因為我恨妳,恨得這麼深!

……因為我後悔借錢,我後悔給妳任何一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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