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總淨重肆點零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有施用毒品案件(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戒毒偵字第406號案件),雖據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4包(總淨重4.09公克)及安非他命乙包(驗餘淨重0.98公克),分係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並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2月14日調科壹字第060009146號鑑定通知書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94年2月3日北市鑑毒字第519號鑑驗通知書各乙紙,在卷可憑,茲聲請將上開海洛因4包及安非他命乙包宣告沒收,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