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1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柴文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2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42,012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95年10月0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按約定書第三條之約定,系爭貸款之利息計算,依年利率百分之16按日計息。然如借款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書第八條之約定,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年利率百分20%之計算延滯利息,復按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