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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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547號原告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被告丙○○○
己○○
樓丁○○戊○○
甲○庚○○辛○○
1丑○○壬○○癸○○子○○酉○○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戌○○被告卯○○
巳○○寅○○亥○○○申○○○午○○未○○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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