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3號

原告 林巖睿

被告 徐瑋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83號,改分為114年度金簡字第2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黃佳琪

法官羅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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