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3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3號原告 許善淳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啟聰 法定代理人 葉靜芬 被告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代表人 洪志安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李榮唐 律師 蘇傳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3年5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