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85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陳沛翎 (原名 陳歆尹 )
陳慶宇
湯馥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君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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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欠款金額│利息│年利率│違約金│年利率│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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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8,065元│自109年7月1日│0.9%│自109年8月1日起│0.09%│
│││起至110年1月26││至110年1月26日止││
│││日止││││
││├───────┼───┼────────┼───┤
│││自110年1月27日│1.9%│自110年1月27日起│0.19%│
│││起至清償日止││至110年1月31日止││
││││├────────┼───┤
│││││自110年2月1日起│0.38%│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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