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陽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4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陽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陽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69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100年度上訴字第95號駁回上訴確定,及以100年度審訴字第51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