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544號聲請人 廖憶瑄 相對人 陳志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分別釋明本票票號597552、380438、446885、390450號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相對人陳志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