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853號債權人彰化縣埤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宏超 代理人 賴淑真 債務人 黃振榮 債務人 黃信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零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