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537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簡以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一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其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