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附民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秦頤強 附民被告 吳孟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2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呂世文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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