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96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