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68號聲請人 陳達瑋 上列聲請人陳達瑋因與相對人NGUYENTRUNGDUC(中譯: 阮忠德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達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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