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78,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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