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32號聲請人 謝敏男 代理人 陳凱琳 相對人財團法人謝敏男高爾夫運動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謝敏男高爾夫運動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謝敏男高爾夫運動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依民法第60條第2項及第62條前段規定,應訂明法人之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得依民法第62條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謝敏男高爾夫運動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88年4月8日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向本院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108年5月29日為變更登記。茲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109年1月21日經第7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改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核定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109年3月9日臺教授體字第1090006692號函、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即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5條至第12條、第14條所示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以前揭函文許可變更在案,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聲請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1條至第4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因係涉及基金會組織及名稱、設立目的及業務項目、捐助財產總額、主事務所地址、辦理變更登記事宜、章程修訂日期、章程施行程序等事項之記載,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帛芹